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0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46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将按照上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同相关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将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确定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自公司2010年上市以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在历年的审计工作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原则,具备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且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聘期已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之日止;相关审计费用将依据公司2023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陈世薇:2022年,签署奥普家居、富春环保、中马传动、爱朋医疗、菲达环保、美登科技与中马园林2021年审计报告,复核杭州路桥、长盈精密、捷顺科技与三利谱2021年审计报告;2021年,签署富春环保、中马传动、爱朋医疗、菲达环保、美登科技与中马园林2020年审计报告,复核长盈精密、捷顺科技与三利谱2020年审计报告;2020年,签署富春环保、菲达环保、中马传动、美登科技与中马园林2019年审计报告,复核长盈精密、捷顺科技2019年审计报告。
余雷雨:2022年,签署富春环保、中马园林2021年审计报告;2021年,签署富春环保2020年审计报告;2020年,签署中马园林2019年审计报告。
注:由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在开展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独立性轮换工作,因此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2023年度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人员。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执业资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需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以往年度的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拥有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截止2023年4月19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会议室。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1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将对中小投资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票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请发传线)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3、联系电线、指定传线、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79”,投票简称为“富春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时,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人/本公司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出席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注: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照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集团”)与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天集团”)签署的《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及《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等约定,通信集团2020年—2022年度业绩承诺期届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0年7月27日,通信集团与水天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通信集团向水天集团转让所持有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富春环保”、“公司”)股份177,242,920股,占富春环保总股本(含截至协议签署日已回购未注销的股份)的20.49%。9月15日,转让双方就前述转让事项签署了《补充协议》。
2020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377号),决定对水天集团收购富春环保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2020年10月12日,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的批复》(洪国资字〔2020〕126号),原则同意水天集团通过协议受让方式取得富春环保控股权。
2020年10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2020〕第221号),对通信集团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水天集团转让富春环保股权事项进行了合规性确认。
2020年11月5日,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10月13日、11月9日及2021年11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订
2022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水天集团发来的《关于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向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的告知函》,按照《南昌市委办公室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洪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复函》(洪府办〔2022〕367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昌市国资委”)将控股子公司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水天集团持有的富春环保20.49%股权(持股数量为177,242,920股)无偿划转至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南昌市国资委。2022年8月9日,上述划转双方已签署《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该股权划转已于2022年11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8月11日、9月14日、1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根据通信集团与水天集团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业绩承诺、补偿条款及业绩奖励条款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业绩承诺期为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毕(即股份过户实施完毕)后当年起三年,即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业绩承诺期间”),如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
按照当前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若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改,则以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准),富春环保2020-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拆迁补偿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业绩承诺目标”)如下:
双方一致确认,富春环保在2020-2022年度业绩承诺目标合计不低于64,300万元(“累计承诺业绩目标”)。
(二)若富春环保2020-2022年实际实现业绩承诺目标低于累计承诺业绩目标的80%,通信集团同意以现金向富春环保支付实际实现业绩承诺目标与累计承诺业绩目标的差额部分,补偿金额应当以累计承诺业绩目标为限。
(三)富春环保在业绩承诺期内超过累计承诺业绩目标64,300万元的部分,在业绩承诺期结束时按以下方式实施:
(1)如累计实现业绩承诺目标数额不超过累计承诺业绩目标数额120%(包含120%在内),富春环保无须向激励对象奖励。
(2)如累计实现业绩承诺目标数额超过累计承诺业绩目标数额120%,超过部分的20%用于对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富春环保激励对象进行现金激励。激励金总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业绩承诺目标数额-累计承诺业绩目标数额*120%)×20%。
公司委托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通信集团2020—2022年三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484号,具体情况如下:
如上所示,通信集团2020—2022年度三年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扣除拆迁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7,302.92万元,超过承诺业绩64,300万元,低于承诺业绩的120%。通信集团累计三年净利润已达到承诺额度,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通信集团无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公司也无需对核心管理层发放超额业绩奖励。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484号。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6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1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四楼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章旭东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二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6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1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五楼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万娇女士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20—2022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议案》。
《关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2020—2022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直担任公司以往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在历年的审计工作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原则,能严谨、认真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